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二章 草原权属第十二条有效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