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