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不得流转。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改变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性质和草原的用途;

(二)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三)受让方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