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九条已废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检,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或者取消其资质等级。未经年检的企业,其资质等级证书无效。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