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六条已废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无资质等级证书的,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初审,经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核定其建筑经营范围,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