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商、物价、劳动、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