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市场的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市场实行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管理权限,负责该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