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情节严重的,按照资质管理权限报请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等级证书:(一)挂户、出卖户头、倒手转包建设工程的;(二)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篡改设计的;(三)在建筑经营活动中采取行贿索贿等不正当手段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