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