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设立劳动者维权告示牌或者设立不规范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