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