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对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企业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