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落实劳动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等制度或者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