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依法查处:(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侮辱、体罚、殴打、拘禁劳动者的;(二)用人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