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对破坏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保护测量标志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