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测绘单位不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质量标准,使用未经检定的仪器进行测绘或者不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