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因自然毁坏需要拆除的永久性测量觇标,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测量标志损毁的,由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