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因自然毁坏需要拆除的永久性测量觇标,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测量标志损毁的,由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