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工程建设可能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必须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需拆迁、重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未经批准不得拆迁或建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