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