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对妨碍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