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供热单位应建立健全供热设施档案,完善供热计量、监测手段,加强科学管理,保证均衡稳定供热。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