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夜郎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入湖河流与夜郎湖交汇界面的水质超过规定标准时,夜郎湖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超标水源地所属的人民政府通报,并向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报告,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