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入湖河流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时,责任者必须迅速采取防治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