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夜郎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夜郎湖水污染防治、水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贯彻,由当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实行县、乡、镇长环境目标责任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