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九条已修改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林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林地灭失时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