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林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林地灭失时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