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等行政部门对退耕还林地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