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八条已修改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行政部门对国家和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进行登记,颁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