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行政部门对国家和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进行登记,颁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