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土地等有关行政部门对林地资源进行调查,建立林地权属档案和林地地籍档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