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登记机关应当对林地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材料在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