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林地被依法占用、征收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在林地灭失之日起30日内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