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三)申请登记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