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案件审理委员会同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

经营者改正其价格违法行为,经审查属实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停止公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