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向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收价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难以退还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期届满仍无法退还的,依法予以没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