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价格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向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收价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难以退还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期届满仍无法退还的,依法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