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价格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价格管理权限、范围和程序制定或者调整价格;(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申请作出答复;(三)制定或者调整列入听证项目的价格未举行听证会;(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