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价格管理权限、范围和程序制定或者调整价格;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申请作出答复;

(三)制定或者调整列入听证项目的价格未举行听证会;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