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居民中聘请义务价格监督员。义务价格监督员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价格监督的有关规定,对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