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价格条例第九条有效消费者普遍关注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应当实行公示制度。经营者、收费单位或者代收费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或者公共场所公示商品价格或者服务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价格举报电话。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