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因城市建设改造而占用学校用地的,应就地就近补偿同等面积,需要学校动迁的,建设改造单位必须先建校后拆迁,保证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不受影响。原用地不足的学校,在异地新建或就地重建时,应按规划要求一次性补足学校用地。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