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规划部门应根据学校布局规划,按国家和省制定的校园、校舍建设标准,留足学校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学校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