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第七条已修改规划中城镇的教育用地,必须全部用于教育事业。未经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教育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非教育用的临时性或永久性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