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各级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同级财政预算,按时核拨校园校舍建设、维修的经费。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补充校园校舍建设、维修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校园校舍建设、维修经费。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