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管校园校舍的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计划、财政、城建、规划、土地、房产、工商、文化、公安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校园校舍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