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的管理。

校园系指教学、活动、绿化、生活、生产、实习等教育用地。校舍系指教学、行政、生活、校办企业用房等教育用房。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