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各级政府要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校园校舍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校园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和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变相侵占。校园校舍建设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