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政府要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校园校舍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校园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和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变相侵占。

校园校舍建设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