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校园校舍面积达不到国家、省颁标准的学校,不得利用校园校舍进行办厂、经商等一切非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