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校园校舍出卖、转让、抵押、兑换、出租等,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转变产权关系的,须经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