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校舍的拆迁、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须经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有关部门批准。校舍建设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