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城市综合开发中,建设单位应按比例承担学校用地拆迁配套费;拆迁地域内有学校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重建;遇有规划中应设置学校的地域,由建设单位拆迁、平整后无偿交给教育行政部门。校园校舍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