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牟取暴利行为:
(一)经销议价粮油,零售价格超过指导价格上浮幅度5%或最高限价的;
(二)经销猪肉、牛肉、羊肉、白条鸡、鱼、鸡蛋零售价格超过指导价格上浮幅度10%或最高限价的;
(三)经销外进蔬菜,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超过指导价格上浮幅度10%的;
(四)经销服装、鞋类商品,以进货价格为基础顺加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极限的;
(五)经营餐饮及歌舞娱乐业,其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超过物价部门分类分级确定的极限毛利率、极限加价率和其它收费标准的;
(六)经营其他商品和其他经营性服务项目牟取暴利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