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已废止市、县(市)物价部门根据市场一般价格水平,按规定程序测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商品批发和零售指导价格。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