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凭借行业垄断或专营地位擅自垄断价格的;

(二)以虚假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手段蒙骗消费者的;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采取短尺少秤、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

(五)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

(六)散布不实的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的;

(七)有其他价格欺诈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