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已废止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以不正当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损害其经济利益的行为。本规定所称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当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及物价部门规定的加价率或最高限价,获取超常利润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